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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了[color=#000 !important]增发或减持股份等目的提出拉抬股价套取资金的需求;一些私募机构打着“市值管理”的旗号与上市公司形成利益同盟,利用信息优势操纵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民间资金通过出借账户等形式向私募机构提供“隐身”账户并配以资金杠杆……日前,证监会对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德洪与私募机构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合谋,利用信息、资金优势操纵宏达新材股价案,以及朱德洪泄露内幕信息、上海金力方内幕交易宏达新材案依法做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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