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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提高两融担保物质量 两融标的扩至950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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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1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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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1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12月2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经证监会批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了《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对融资融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进行了调整,将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股票折算率下调为0%。调整后,静态市盈率超过300倍或公司业绩亏损的股票,将不能折算为融资融券保证金。当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扩大了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由现有的873只增加至950只。
  邓舸表示,此项调整,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与其静态市盈率挂钩,可提高融资融券担保物质量,降低业务风险。同时,降低高市盈率股票的折算率,还有利于引导投资者价值投资,抑制融资追涨炒高等投机行为,降低投资者风险,维护市场稳定运行。
  经初步测算,目前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中,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股票占比不高。这些股票不能折算为保证金,对市场影响较小。
  邓舸表示,此次调整采用新老划断的方式,不影响现有合约。调整后,对于新规实施前已开仓的合约,投资者不需要因本次规则调整导致的保证金不足而了结合约或追加保证金,合约到期时可以按照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展期。对于担保物以静态市盈率超过300倍或公司业绩亏损股票为主的投资者,此次调整后,投资者的可用保证金金额将有所下降,投资者未来可新开仓的规模将受到影响。
  同时,修改后的新规于12月12日起正式实施,给予一周时间作为过渡期,投资者可以在新规实施前做好相应准备。考虑到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静态市盈率随市场涨跌实时变动,为便于实际操作,减少调整频率,证券公司于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按照静态市盈率对相应股票折算率进行调整,于次一交易日适用,并提前通知投资者做好相应准备。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12月9日收市后静态市盈率对相应股票折算率进行调整,并于12月12日适用。
  12月2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扩大了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由现有的873只增加至950只。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标的股票由485只增加至525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标的股票由388只增加至425只。该调整与上述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调整同步于2016年12月12日起实施。
  以下是通知原文:(附最新融资融券标的名单)
  上交所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
  为满足融资融券业务发展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扩大标的股票范围的选取标准是:对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本所上市股票,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并综合考虑市盈率等情况,选取40只股票作为新增标的股票(具体名单见附件).
  加权评价指标的计算方式为:加权评价指标=2×(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沪市A股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成交金额/一定期间内沪市A股平均成交金额).
  二、现有485只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股票及16只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范围维持不变。
  三、各会员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此次扩大标的股票范围的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和安全运行。
  四、各会员单位应进一步优化自身风险监控指标,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合规运营情况及市场交易情形等相关信息,加强对标的证券的风险识别及差异化管理,并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严控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五、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2日起施行。本所2014年9月12日发布的《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51号)同时废止。本所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长期平稳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五条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被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证券,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A股股票,以及权证的折算率为0%。”
  二、《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
  “静态市盈率,是指股票收盘价与相应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基本每股收益的比值。”
  三、本次《实施细则》修改实施前已经开仓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投资者无须因本次修改导致的折算率调整提前了结合约或追加保证金,合约到期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展期。
  四、各会员单位应当于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以当日收盘价计算A股股票静态市盈率,并按照规则要求调整和公布相应的折算率,调整后的折算率于下一个交易日起生效。
  五、各市场参与人应当认真做好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调整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确保业务平稳运行。
  六、本次修改自2016年12月12日起实施,当日A股股票折算率应以12月9日收盘后的静态市盈率计算确定。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深交所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长远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决定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由现有388只扩大到425只。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标的股票的选取标准是: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3.2条规定的本所股票,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综合考虑市盈率、上市公司及市场情况,选取37只股票作为新增标的股票。
  加权评价指标的计算方式为:加权评价指标=2×(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深市A股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成交金额/一定期间内深市A股平均成交金额).
  二、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范围维持不变。
  三、各会员单位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此次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的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四、各会员单位应当持续优化融资融券风险监控指标,根据上市公司财务、规范运作及标的证券交易等情况,加强对标的证券的风险识别及差异化管理,采取相应措施防范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2日起施行。本所于2014年9月12日发布的《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的通知》(深证会〔2014〕9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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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5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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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8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12月2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经证监会批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了《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对融资融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进行了调整,将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股票折算率下调为0%。调整后,静态市盈率超过300倍或公司业绩亏损的股票,将不能折算为融资融券保证金。当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扩大了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由现有的873只增加至950只。
  邓舸表示,此项调整,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与其静态市盈率挂钩,可提高融资融券担保物质量,降低业务风险。同时,降低高市盈率股票的折算率,还有利于引导投资者价值投资,抑制融资追涨炒高等投机行为,降低投资者风险,维护市场稳定运行。
  经初步测算,目前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中,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股票占比不高。这些股票不能折算为保证金,对市场影响较小。
  邓舸表示,此次调整采用新老划断的方式,不影响现有合约。调整后,对于新规实施前已开仓的合约,投资者不需要因本次规则调整导致的保证金不足而了结合约或追加保证金,合约到期时可以按照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展期。对于担保物以静态市盈率超过300倍或公司业绩亏损股票为主的投资者,此次调整后,投资者的可用保证金金额将有所下降,投资者未来可新开仓的规模将受到影响。
  同时,修改后的新规于12月12日起正式实施,给予一周时间作为过渡期,投资者可以在新规实施前做好相应准备。考虑到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静态市盈率随市场涨跌实时变动,为便于实际操作,减少调整频率,证券公司于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按照静态市盈率对相应股票折算率进行调整,于次一交易日适用,并提前通知投资者做好相应准备。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12月9日收市后静态市盈率对相应股票折算率进行调整,并于12月12日适用。
  12月2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扩大了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由现有的873只增加至950只。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标的股票由485只增加至525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标的股票由388只增加至425只。该调整与上述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调整同步于2016年12月12日起实施。
  以下是通知原文:(附最新融资融券标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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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扩大标的股票范围的选取标准是:对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本所上市股票,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并综合考虑市盈率等情况,选取40只股票作为新增标的股票(具体名单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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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各会员单位应进一步优化自身风险监控指标,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合规运营情况及市场交易情形等相关信息,加强对标的证券的风险识别及差异化管理,并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严控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五、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2日起施行。本所2014年9月12日发布的《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51号)同时废止。本所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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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长期平稳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五条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被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证券,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A股股票,以及权证的折算率为0%。”
  二、《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
  “静态市盈率,是指股票收盘价与相应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基本每股收益的比值。”
  三、本次《实施细则》修改实施前已经开仓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投资者无须因本次修改导致的折算率调整提前了结合约或追加保证金,合约到期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展期。
  四、各会员单位应当于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以当日收盘价计算A股股票静态市盈率,并按照规则要求调整和公布相应的折算率,调整后的折算率于下一个交易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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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权评价指标的计算方式为:加权评价指标=2×(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深市A股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成交金额/一定期间内深市A股平均成交金额).
  二、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范围维持不变。
  三、各会员单位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此次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的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四、各会员单位应当持续优化融资融券风险监控指标,根据上市公司财务、规范运作及标的证券交易等情况,加强对标的证券的风险识别及差异化管理,采取相应措施防范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2日起施行。本所于2014年9月12日发布的《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的通知》(深证会〔2014〕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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