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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及“琉球群岛”问题的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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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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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美国在挑唆菲律宾政府,以“台湾民族自决”为利器,阻断“中华民国”政府收回琉球的同时,又向国民政府的外交部门进行施压。在外交部呈交给政府主席蒋中正及行政院长张群的《关于处置琉球群岛之意见》中,言:“至于琉球群岛,美对之亦甚注意,(近日)曾一再向我探询态度。”[1]
另外,顾维均也向外交部发电表示:“两年各方面情形已变,但美亦不赞成苏联染指。为中美计,最好改为联合国讬地,于若干年内助其独立。但为应付苏联,请先由我根据历史地理关系,要求为代治国,如苏联反对,改为中美代治,再不能同意,则最后先为联合国直接代治,以图根本打消苏联野心。但此层须先与美方密商,彼此谅解后,由我提出书面意见为妥。”[2]
根据这些资料分析来看,美国在战后完全掌握了琉球归属问题的主导权,是唯一能够决定琉球将来地位的国家。特别是在苏联与美国形成冷战的态势下,苏联可能有拿一些问题制衡美国。[3]在此情况下,作为美国盟友的“中华民国”,肯定无法忽视美国对琉球归属问题之意见。
根据王海滨在《琉球名称的演变与冲绳问题的产生》中的研究,当时美国政府内部,对琉球未来的归属,没有取得一致的意见,美国国务院和国防部的存在着严重的分歧,故对琉球的未来地位,没有最后确定,但美国政府此时已经决定,在处理琉球地位的过程中,排除中国的影响。[4]
1948 年 4 月 24 日,“新民报”报导“我收回琉球议案,美国务院不评论。”[5]美国的相关资料笔者没有查到,但单从此报道来看,表明美国政府不再愿意承认“中华民国”政府对琉球有正当要求,故也可反证当时美国政府,已开始阻止中国收回琉球,并企图单独占领琉球。
而此时期国民党政府正处于风雨飘摇内战吃紧之际,更需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支持,自不敢轻视美国之意见。同时,自身难保的“中华民国”政府,也认为目前讨论“琉球的复归”可能性也不存在,故当时民国党政府外交部门,经反复研究,以联合国宪章为法理依据,尊重民族自决之精神为前提,以联合国宪章中的国际托管制度,探讨能否以“托管制度”来统治琉球群岛。[6]为未来能够有机会收回琉球创造条件。这样即平息国内要求解决琉球问题之呼吁,同时也避免与其它国家的矛盾,特别是与琉球实际占领国美国之间的暗斗。
1948 年 3 月,“中华民国”政府外交部向行政院院长张群提交了《关于琉球问题审议结论摘要》,建议政府以单独托管为主。其内容如下:
关于琉球问题之解决办法,是资我国考虑之主张不外以下数端:
甲、 归还我国或交我讬管
程序、一、我与美先行协商,先要求归还,次主张由中国讬管。因美已讬管日前委任统治地,且可能讬管小笠原、硫黄诸岛,如再要求琉球讬管,易遭反对,好似不能获同意则可考虑准美国在琉球若干据点于一定期间内,建立军事基地。
二、由对日和会决议琉球交中国讬管。
三、中国提出讬管琉球之协定草案提请联合国核准。
乙、中美同共讬管
丙、美国讬管
丁、琉球为联合国保护下之自由领土
办法:一、盟国及日本承认琉球为自由区,并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保证该区之完整及独立。
二、自由区之总督或行政长官,由安全理事会任命之,总督人选且必须获及中国之同意,总督不能为日人或自由区之公民,总督任期五年不能连任,薪津津贴由联合国负担。
三、自由区应绝对保持中立化,及非军事化之原则,除及(没)安全理事会训令外,不准驻有武装军队。
四、自由区不准有军事组织或与任何国家订立或商议任何军事协定。
五、详细办法规定可比照脱里斯自由区议定。[7]
从“摘要”内容分析来看,“中华民国”外交部参照联合国托管制度的相关规定,认为有四种办法,但其重点是探讨由中国单独托管琉球的可行性。其内涵为若联合国承认中国以托管制度管理琉球,即是中国能够以间接方式收回琉球,将来可以享有对琉球的领土主权,且可以在未来以合法程序,由美国移交琉球管辖权。
另外,外交部门也将最后的研究报告,上报给蒋介石及行政院长张群:
经本部慎重研究,琉球与我止于朝贡关系,种族、文化,亦非相同,况盟国在战时曾有不为自身扩张领土之宣言。我如要求归并琉球,理由似尚欠充分。惟琉球隶我藩属,历有年所(?),过去日本强行吞并,我国迄未承认,且地处我东海外围,密近台湾,国防形势,颇为重要,我似可主张由我讬管,以扶植琉民之自治与独立,必要时并可将其中大琉球一岛,供给美方作为军事基地,共同使用,此似可作为我对琉球之第一号办法。
另有考虑者,琉球地瘠民贫,经济上本难自足,我国今日实力未充,保卫及治理或恐难期周到,且美军在攻占琉球时,牺牲重大,近并建有永久性军事设备,甚有作为该国在西太平洋基地之趋势,我如不拟独负讬管责任,或美方不能同意由我讬管琉球,此似可作为我对琉球之第二步办法。[8]
从外交部提交给蒋介石的报告中可以看出,当时的“中华民国”政府,已经向美国妥协,认为要求收回琉球的“理由似尚欠充分”,不再要求收回琉球,而是要求成为托管国,以扶持“自治与独立”,但也做出最后放弃之考虑,即是“我如不拟独负讬管责任,或美方不能同意由我讬管琉球,此似可作为我对琉球之第二步办法。”这就是说,当时“中华民国政府”内部,已经怀有最终由美国托管琉球的准备。
随着国民党败退到台湾,1950至1951年美国对日和约时,“中华民国”政府没有作为,任上美国处理琉球问题。
美国于1950年10月20日由国务院顾问杜勒斯向驻美大使顾维钧提出对日和约七项原则节略,其中就琉球地位一节规定为:“同意将琉球及小笠原群岛交由联合国讬管,以美国为治理国。”[9]后又于次年3月28日向顾维钧提交对日和约初稿时,在第四条中将“琉球”未来改由美国自行决定是否要交“讬管”:“美国得向联合国建议,将……琉球群岛……置于讬管制度之下,并以美国为其管理当局。在提出此项建议并就此项建议,美国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暨其居民,包括此等岛屿之领水,行使一切行政、立法及管辖之权力。”[10]而对于美国单独对琉球的决定,“中华民国”政府表示“完全予以赞同”[11]。
    综上所述,在开罗会议期间,琉球归属第一次浮出水面,但由于蒋介石的失误,致使在开罗宣言中琉球未来回归“中国”的定位。二战结束以后,“中华民国”政府也曾积极地主张收回琉球,这其中就包括了“钓鱼台群岛”,更在中琉划界问题上,提出以“钓鱼台群岛”作为中国与琉球之中方边界,但由于美国教唆菲律宾政府提出反对,并以“台湾自决”相抗衡,至使风雨飘摇的“中华民国”,连退而要求将中琉分界线划在“钓鱼台列岛”以外的想法,也没有实现。这样“钓鱼台群岛”就被裹挟到“琉球群岛”中,进而以“琉球”的一部分,最后被美国所托管。美国担心“中华民国”政府自身难保,更怕苏联染指琉球,更提出日本对“琉球”有“剩余主权”,这为日后将琉球交给日本埋下伏笔,更为“钓鱼台”之争种下了隐患之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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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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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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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美国担心“中华民国”政府自身难保,更怕苏联染指琉球,更提出日本对“琉球”有“剩余主权”,这为日后将琉球交给日本埋下伏笔,更为“钓鱼台”之争种下了隐患之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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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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