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广告载入中...
查看: 2301|回复: 22

剥夺“刑前会见权”有悖法律人伦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7-14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本论坛。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观察家
  临刑之前让死囚见上家属最后一面,是司法应有的人道精神,这也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湖南商人曾成杰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11年被长沙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二审维持原判,之后进入了最高法的死刑复核阶段。其女儿一直为其奔走申诉,但让她没有想到的是,7月12日其父突然被执行死刑,家属并未得到通知,也未见上最后一面,遗体已被火化,家属连尸体都见不到了。
  这一事件引发了舆论的热议,但更让人没想到的是,7月13日下午5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官方微博发文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
  这条微博瞬间引爆舆论,有人称之为“本年度最无情、最冷血微博”。曾成杰的确犯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但也付出了生命的代价,“鸟之将死,其鸣也哀;人之将死,其言也善”,基于对生命的敬畏,临刑之前让死囚见上家属最后一面,是司法应有的人道精神,这也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3条明确规定:在执行死刑前,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之前各地都有“刑前会见”的司法实践,今年判决的糯康案中,四名杀害我国船员的罪犯在行刑前都与近亲属见了面。这体现了新《刑事诉讼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怎么能说“刑前会见”没有法律依据呢?
  很快长沙中院就删除了这条微博,当晚19时左右,长沙中院再发微博全盘推翻前面说法:曾成杰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时,法官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罪犯曾成杰并没有提出此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这一出尔反尔的说法,再次激怒网民。
  长沙中院出尔反尔,让人心寒。既然依法告知死刑犯有权会见亲属是法院的责任,那么长沙中院就有责任举证自己尽到告知义务,以澄清网友“欺负死人不会说话”之讥。其三,刑场验明正身时才告知,这本身也是违法的,是在变相剥夺死囚及其家属的刑前会见权利。因为2007年两高、公安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45条规定:送达死刑核准裁定书时,法院就应告知罪犯有权会见近亲属,同时还应通知罪犯的近亲属,就算罪犯不提出会见,家属也有权提出会见申请,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长沙中院显然违法。
  即便曾成杰本身的死刑判决,是刑罚相当的公正判决,但在死刑执行过程中,行刑法院拒不依法通知家属在前,不懂法律、乃至强词夺理、自相矛盾的辩解在后,既突破了人伦底线,也显示司法者本身对法律的轻视。
  袁伊文(法律工作者)



发表于 2014-10-27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是好贴的好。。贴是好贴的帖。。。发帖辛苦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10-28 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文,一定要评论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1-24 05:1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7-14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草民只能愤怒,没有人会对此事负责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7-14 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令人思考的问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7-14 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7-14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令人思考的问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7-14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7-14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7-14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中国特色。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7-14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案件很蹊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7-14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8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7-14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长沙中院 你摊上大事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7-14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7-14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学习学习学习学习学习学习学习学习学习学习学习学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7-15 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谢谢分享 不断进步 财源滚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7-15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32:}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股海明灯官网 ( 京ICP备18020431号 )

GMT+8, 2024-5-5 16:55 , Processed in 0.291633 second(s), Total 15, Slave 13 queries , Gzip On, MemCached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Copyright © 2001-2024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