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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荣成市出台了《荣成市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问责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纠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庸政懒政怠政行为,增强干部责任意识、担当意识、服务意识。把公务行为纳入制度的笼子里。
《问责暂行办法》分为总则、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附则五章,共26条。对国家工作人员定义的适用范围、问责的决定主体、问责的具体行为、问责方式和具体适用、问责的程序与实施、问责的解释机关和实施时间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说明。
“办法”对履职不当行为的十种情形;对执行不力行为的十种情形;对担当不够行为的九种情形;对作风不严行为的六种情形,具体详尽的进行了描述,责任明确,一目了然。对触犯条款的公务人员一律实行严格的行政问责制。
问责方式有九种,主要包括: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停职检查; (五)调离岗位; (六)引咎辞职; (七)责令辞职; (八)免职; (九)辞退。
《问责暂行办法》实现了人员和情形的全覆盖,体现了抓早抓小和从严从重的理念,实现了手段与效果的一致性。
关于《荣成市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纠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庸政懒政怠政行为,增强干部责任意识、担当意识、服务意识,市纪委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拟定了《荣成市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问责暂行办法》)。 《问责暂行办法》分为总则、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附则五章,共26条。
第一章 明确了文件制定的目的和基本原则,对国家工作人员定义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说明,规定具有相应干部管理权限的领导机关是问责的决定主体,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依据工作职能履行有关职责。
第二章 规定了履职不当、执行不力、担当不够、作风不严四种问责行为,细化分解为35种具体情形。其中,履职不当的10种情形属于乱作为情形,执行不力、担当不够、作风不严的25种情形属于不作为和慢作为情形。
第三章 规定了9种问责方式和具体适用。9种问责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和辞退。按照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程度确定不同的问责方式。
第四章 规定了问责的程序与实施。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市人大、市政协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等均有监督督查的职能,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置。对问责对象有干部任免权的部门单位,可依据事实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五章 规定了问责的解释机关、实施时间。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问责暂行办法》主要有三方面特点:
一是实现了人员和情形的全覆盖。 问责对象包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党员干部等各个层面,只要是国家工作人员,都受《问责暂行办法》约束。问责的情形包含履职不当、执行不力、担当不够、作风不严四种行为等35种具体情形,只要是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都被涵盖到了问责情形。
二是体现了抓早抓小和从严从重的理念。 对问责对象处理多样化,既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程度较轻的问责方式,注重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又有免职、辞退等程度较重的问责方式,增强了问责的警示震慑效果;对一些重要情形,还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提出了问责意见,强化各级各部门“一把手”及党政班子成员的主体责任意识;对已调离岗位的人员在原任职期间存在问责情形的,实行追踪问责,体现了责任追究终身制的原则。
三是实现了手段与效果的一致性。 问责是手段,关键是要有实效性。《问责暂行办法》除对问责情形、问责方式作了明确规定外,还将问责结果纳入征信管理、考核评优、干部选拔任用中,进一步增强了问责的社会影响力和惩戒效果。对工作中发现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单位可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既为各部门单位管理干部、正风肃纪提供了有效抓手,又层层传导压力,进一步增强了各级各部门的主体责任意识。
附:详细查看《荣成市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暂行办法》,请点击左下角的“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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