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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回购操作,国债回购代码,国债回购佣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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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2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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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回购交易品种一览表:
回购品种 证券名称 证券代码
上交所新回购品种:1天国债回购(GC001,代码204001)
2天国债回购(GC002,代码204002)
3天国债回购(GC003,代码204003)
4天国债回购(GC004,代码204004)
7天国债回购(GC007,代码204007)
14天国债回购(GC014,代码204014)
28天国债回购(GC028,代码204028)
91天国债回购(GC091,代码204091)
182天国债回购(GC182,代码204182)
上交所旧回购品种(2007年6月1日停止使用)
1天国债回购 R001 201008
2天国债回购 R002 201009
3天国债回购 R003 201000
4天国债回购 R004 201010
7天国债回购 R007 201001
14天国债回购 R014 201002
28天国债回购 R028 201003
91天国债回购 R091 201004
182天国债回购 R128 201005

深交所回购品种:

1 天国债回购(R-001 代码131810)
2 天国债回购(R-002 代码131811)
3天国债回购(R-003 代码131800)
4天国债回购(R-004 代码131809)
7天国债回购(R-007代码131801)
14天国债回购(R-014 代码131802)
28天国债回购(R-028 代码131803)
91天国债回购(R-091 代码131805)
182天国债回购(R-182 代码131806)
63天国债回购 R063 131804
273天国债回购 R273 131807



附1: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债券市场
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以
下简称“《交易规则》 ”)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
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以下
简称“《会员管理规则》 ”)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
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
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 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
第四条 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
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
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 债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不符合
《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第 2.3条要求的债券交易应当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六条 债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 至9︰25为
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 为连续竞价时
间,14︰57 至15︰00 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债券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11︰30、13︰00至 15︰30。

第三章 债券现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债券以人民币 100 元面值为 1张。
第八条 债券现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 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第九条 债券现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
第十条 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
易采用全价交易的方式。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第二节 应计利息
第十一条 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
格与应计利息金额之和;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
为成交价格。
第十二条 附息式债券应计利息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计利息金额=债券面值×计息天数×票面利率/365 天
计息天数,是指本次付息起息日至交易日(包括交易日)期间的自
然日天数(闰年的 2月 29日不计入) ;
票面利率,是指固定利率型债券发行的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型债券
本付息期的计息利率。
第十三条 贴现式国债应计利息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计利息金额=(到期兑付额-发行价格)×计息天数/债券存续天数
计息天数,是指本次付息起息日至交易日(包括交易日)期间的自
然日天数(闰年的 2月 29日计入) ;
债券存续天数,是指债券起息日至到期日(不含到期日)期间的自
然日天数。
第十四条 每笔债券现券交易的应计利息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
入原则取至 0.01元。
第三节 债券现券竞价交易
第十五条 债券现券竞价交易采用限价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
债券现券竞价交易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
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第十六条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债券以 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卖
出债券时,余额不足10 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第十七条 债券现券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 100 万
张。
第十八条 债券现券竞价交易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第十九条 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
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
下 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
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
10%。
第二十条 债券现券竞价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通过竞价交易方
式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卖出。

第四章 债券回购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
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交易
对手方进行质押融资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
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交易参与人为“ 融资方”;
其对手方为“ 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率折算形成
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标准券折算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
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第二十二条 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及标准券折算率的具体
规定,由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制定。
本所通过交易系统或网站转发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公布的可用
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及标准券折算率。
第二十三条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当在回购申报前,通过本所
交易系统向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申报提交相应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
债券品种作为质押券。
第二十四条 在质押期间,不得对质押券进行申报卖出或另作他
用。
第二十五条 本所接受债券质押、解除质押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
日9︰15至 11︰30、13︰00至 15︰00。
第二十六条 当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当日可申报作为
质押券;当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次一交易日可申报作为质
押券;当日提交的质押券,在确认质押成功后,当日可用于相应的债券
回购交易。
第二十七条 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的,可以通过本所交
易系统申报解除相应债券的质押。当日申报解除质押的债券,当日可以
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卖出。
第二十八条 本所债券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 1 日、2 日、3
日、4日、7 日、14日、28日、91日和182日。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债券回购的品种。
第二十九条 债券回购交易以100元标准券为 1张。
第三十条 债券回购交易的计价单位为“ 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第三十一条 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
第三十二条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 买入” 方向进行申
报,融券方按“ 卖出” 方向进行申报。
第三十三条 债券回购交易实行“ 一次成交、两次结算”。
债券回购交易初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 100元。回购到期二次结算的
发表于 2016-12-12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向高手学习  向高手看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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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3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主分享!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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