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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回购操作,国债回购代码,国债回购佣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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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2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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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价格为购回价,购回价等于每百元资金的本金和利息之和,其计算
公式为:
购回价=100元+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回购天数/365(天)
回购天数,是指本细则第二十八条所述债券回购品种对应的回购期
限。
第三十四条 每笔债券回购交易到期购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到期购回金额=成交数量×购回价
到期购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 0.01 元。
第三十五条 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自成交次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到
期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第三十六条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
应的标准券足额。
因标准券折算率调整等导致标准券余额不足的,融资方应当按照本
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予以补足。
第三十七条 债券回购交易到期当日,融资方可以将相应标准券继
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也可以申报解除相应债券的质押并卖出。
第二节 债券回购竞价交易
第三十八条 债券回购竞价交易采用限价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
债券回购竞价交易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
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卖出债券回购以 10 张或其整数
倍进行申报。
第四十条 债券回购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 100 万
张。
第四十一条 债券回购竞价交易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第四十二条 债券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
为前收盘价的上下 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
最近成交价的上下 100%。债券回购上市首日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由
本所另行规定。

第五章 债券大宗交易
第四十三条 在本所进行的债券交易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
宗交易方式:
(一)债券现券交易和债券回购交易单笔买卖交易数量不低于5 千
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 50万元人民币;
(二)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 100万元人
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 2 千张。
第四十四条 本所接受下列类型的债券大宗交易申报:
(一) 意向申报;
(二) 定价申报;
(三) 成交申报。
第四十五条 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
卖方向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
第四十六条 定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
卖方向、价格、数量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市场所有参与者可以提交成交申报,按指定的价格与定价申报全部
或部分成交,本所按时间优先顺序进行成交确认。
定价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定价申报每笔成交的数量或交易
金额,应当满足大宗交易最低限额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成交申报指令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
向、价格、数量、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内容。
成交申报要求明确指定价格和数量。
成交申报可以撤销,但在对手方提交申报后不得撤销。
本所对约定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等各项要素均匹
配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第四十八条 债券现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申报价格范围为前收
盘价的上下 30%。
第四十九条 债券现券(除公司债券外)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申报
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0 至15︰30。
本所对公司债券现券大宗交易申报进行实时成交确认。
第五十条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通过大宗交易
方式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卖出。

第六章 交易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本所每个交易日发布债券竞价交易即时行情、债券指
数等交易信息。
第五十二条 开盘、收盘集合竞价期间,债券竞价交易的即时行情
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
等。
第五十三条 连续竞价期间,债券竞价交易的即时行情内容包括: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
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价位买入申
报价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价位卖出申报价和数量等。
第五十四条 本所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交易所网站等即时
公布公司债券大宗交易的报价信息。
发布的报价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
数量、价格等。
第五十五条 本所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所网站即时公布公司债
券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

发布的成交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开盘价、当日最高价、
当日最低价、总成交数量、总成交金额、总成交笔数等。
第五十六条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网站公布债券大
宗交易每笔成交信息。
发布的成交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格以
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第五十七条 债券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每个
交易日结束后计入该债券成交总量。
第五十八条 债券交易信息披露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
称为“ 机构专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会员应当充分了解和评估客户对债券产品的认知水
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建立完备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切实履行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职责。
第六十条 会员应当建立完备的债券回购风险控制机制,对客户参
与债券回购交易的标准券使用情况、回购放大倍数、交易情况等进行监
控,防范债券回购交易风险。
第六十一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对客户参与债券交易进行
监控,及时向本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风险事件。
第六十二条 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依据《会员管理规则》等相
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
违反本细则的,本所比照《会员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债券交易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六十四条 债券交易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按照本所相关规定
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自 2012 年 12 月 10 日起施行。本所此前发布
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2:
★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一、总述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上证所将于 2006年5月8日起推出新质押式国债回购。新质押式回购与现行质押式回购相比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新质押式回购按照证券账户进行回购交易和核算标准券库存。现行回购标准券是以证券公司为核算单位,新质押式回购交易必须按账户申报,并且按证券账户核算 标准券库存。 2 、质押库制度。新质押式回购的融资方在进行回购申报前必须申报质押券,作为质押券的现券将被实行“转移占有”。即投资者必须指明那些现券作为质押券,这些 债券被过户到质押库中,作为质押券的债券不可以卖出。 3 、交易系统进行前端检查。在回购交易时,交易系统按证券账户对回购交易进行前端检查。只有在标准券足额的情况下,融资回购申报才有效,这意味着,投资者在 进行回购融资前,必须首先申报足额的质押券,否则不能进行回购交易;融券方的资金检查还是由证券公司系统实行前端控制。
5月8日后,新质押式回购与现有质押式回购并行,但两个品种在证券代码和证券账户两个环节都相互隔离。
(一)、证券代码
新质押式回购增加两类证券代码:即质押券申报代码和新回购代码:
1、质押券申报代码。在新质押式回购中,质押券的申报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考虑对应性,质押券申报代码为“ 09****”,后四位为相应国债的后四位代码;买卖方向标识质押券的申报类型,“卖出”为提交质押券,“买入”为转回质押券。
上证所所有的上市国债都对应质押券申报代码,即所有上市国债都可用于新质押式回购交易。
2、新质押式回购的交易代码为“ 204***”,具体如下:
代码 简称 品种
204001 GC001 1天国债回购
204002 GC002 2天国债回购
204003 GC003 3天国债回购
204004 GC004 4天国债回购
204007 GC007 7天国债回购
204014 GC014 14天国债回购
204028 GC028 28天国债回购
204091 GC091 91天国债回购
204182 GC182 182天国债回购
发表于 2016-12-12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向高手学习  向高手看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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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3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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