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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政府投资基金不得通过明股实债等方式变相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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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30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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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 《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工作指引》提到,政府投资基金应控制对单个企业投资金额或比例上限,并在设立方案或相关法律文件中明确。政府投资基金不得通过明股实债等方式变相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除并购重组、定向增发、战略配售外不得从事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期货等衍生品类交易,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之外的企业或项目提供担保,不得开展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基金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表于 2025-7-30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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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30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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