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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股海明灯论坛”管理条例(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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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4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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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海明灯论坛”管理条例(修订稿)http://www.178448.com/thread-889986-1-1.html
admin发表于 2015-3-11 11:39
股海明灯论坛管理条例(修订稿)
    为进一步做好论坛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方便大家及时了解有关信息,加强与网友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更好地通过论坛平台传递正能量,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等,
特制定以下论坛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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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中凡有争执,争执双方必须转入好友栏内交流,同时承担一切因个人言语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管理员有权对发布不当言论、不实言论的成员进行禁言处理;对3次违反规定的成员,有权剔除该成员出去。
     三、为避免其它无关信息占用大量篇幅影响论坛成员浏览效果,严禁发布“空洞信息、灌水信息、考贝信息”如:
①单纯英文数字信息、
②单纯表情图片信息、
③单纯考贝转摘信息、
④不得发布赚分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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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凡转载本论坛信息到其他地方,必须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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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严禁在群内发布其他网站链接,尤其是色情、病毒链接,一经发现,将毫不留情清除发帖者。
论坛里不允许有商业、企业、公司或者带有商业性质的名号及低俗、庸俗、媚俗的信息出现,
禁止变相打广告和拉业务(做保健品、招聘兼职推销员等)。
     六、本条例即日起实施。每位论坛成员要自觉维护个人自身形象和股海明灯整体形象,共建美好和谐的精神家园。

                                   股海明灯论坛管理处 2015年3月10日


 楼主| 发表于 2015-3-24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望量友共同维护好我们的学习环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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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24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因为有你这样的灌水,所以转发《管理条例》(修订稿)。先给你禁言7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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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2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遵守论坛管理条例,共同提高,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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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7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楼下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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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30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楼下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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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30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楼下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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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5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努力学习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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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2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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